劳动派遣常见问题: 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那么对于上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条款,是否也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对此,在实务中亦有争论。
有观点认为,由于 《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适用,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条款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条款也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因此推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条款不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未见有支持上述第一种观点的司法判例,笔者也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而且有些地方的裁审意见已经明确支持第二种观点。